制度保障

admin 2021-03-18 08:46 党建活动
食品销售卫生管理制度
 
一、食品销售单位必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应悬挂于明显处,并按要求复核或延续。
二、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须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健康培训合格证应悬挂于明显处,销售食品时要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
三、必须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帐。
四、配置有效的防尘、防蝇、防鼠设施。
五、应设食品专区或专柜,食品不得与非食品混放。散装食品必须有防尘材料覆盖,并设有禁止消费者触摸标志。冷冻冷藏食品必须使用冷冻冷藏设施。
六、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杀虫剂等有毒有害物质,食品存放离地离墙地面10里米以上,配有与库房相适应的通风设施。
七、保持销售场所地面、柜台、货架等卫生清洁。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商场(超市)应当配备2名以上食品安全监督员,负责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等工作,确保营业时间内坚守岗位。
二、商场(超市)采购食品,应当查验或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口食品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等内容。
三、商场(超市)采购按规定必须检疫的家禽、牲畜及其产品,应向供货者按批次索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牲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在显眼位置公示,留存记录备查。
四、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并由商场(超市)的食品安全监督员专门建档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天。
五、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商场(超市),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六、实行计算机收费管理的商场(超市)应当建立电子台账。


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一、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经营单位内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帐,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建立销货台帐。
三、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
四、销货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五、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六、本经营单位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七、消费者有要求的,本经营单位在出售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信息内容,也应当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1.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
2.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
3.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
4.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一、为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经营单位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文明经商、诚信经营,遵守有关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本经营单位积极参与食品准入工作,遵守各项食品准入制度,接受工商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和管理。
四、本经营单位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各项内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建立食品质量档案和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专人负责。
五、本经营单位加强食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做好进货食品索票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保证食品来源合法真实;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六、本经营单位对消费者作出如下食品质量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七、本经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销售的食品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八、本经营单位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的日常巡查和市场检查,自觉学习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建议和顾客咨询投诉,完善售后服务措施,努力为所有消费者服务。


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一、为规范食品经营管理,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本经营单位的食品质量,确保食品消费安全放心,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食品协议准入,是指本经营单位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本经营单位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三、食品购销挂钩形式包括: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挂钩制度。重点对以下食品大力推行购销挂钩制度:粮食、蔬菜、肉、禽畜类及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熟食。
四、本经营单位应当与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签订购销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订立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商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五、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的考察工作,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六、与本经营单位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食品,可简化准入手续,根据协议约定,凭证明供货方产品的票据进入本经营单位。
七、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挂钩食品的质量查验,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



食品经营责任管理制度
 
一、为了强化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执行食品经营进货台账制度和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销售者应当履行食品安全的责任,应当建立和执行索证索票、进货台账等食品质量管理制度,保证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供货商和供货种类依时间顺序将相关发票或者销售凭证粘贴成册,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2年。
四、食品销售者应当定期检查食品的进、销、存情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并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及时下柜销毁,并将数量、品种记录在退市登记薄内,对责令退市食品的执行情况及时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五、食品销售者应当加强自身和员工食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培训和食品质量安全意识的培养,并落实责任制。
六、对不履行索证索票、进货台账责任和义务的食品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一、商场(超市)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二、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经营蔬菜、肉类等食用农产品的商场(超市),应当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室(实行统一配送方式的连锁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设立),购置与经营规模、经营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测设备,配备2名以上的检测人员(可由食品安全监督员兼任),定期对经营食品进行抽检。没有检测设备的商场(超市)应当定期抽样送权威机构检验。



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一、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经营者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三、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四、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五、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六、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七、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八、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卫生管理制度
 
一、卫生管理制度
1.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
2.市场管理部管理人员对食品卫生负全面管理责任。并承担卫生管理职能。
(1)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
(2)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4)对食品卫生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5)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6)接受和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如遇特殊情况还应接受临时检查。
2.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凭有效的医院证明方可重新上岗。
三、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1.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每年接受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新进从业人员以及临时工应做到培训后上岗,培训情况应记录在案。
3.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使从业人员了解熟悉有关应知应会内容,每次学习要有学习记录。
4.应建立从业人员学习培训、考核档案。
5.对不参加培训学习或考核不合格者要从严考核直至清退。
四、卫生检查制度
1.按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和卫生要求,开展卫生检查工作。
2.由负责人会同有关人员对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等各个环节进行卫生检查工作。
3.每次检查均应将发现问题与当事人确认,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
4.应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及处理意见,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制止。
5.健全卫生管理奖惩制度,每次检查结果均应纳入单位工作考核。
6.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备查。



市场先行赔付制度
 
为强化市场经营行为的规范管理,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市场先行赔付是指市场预先设立消费者纠纷赔付专项资金,当消费者在市场内发生消费事实,且因经营者(商户)明显过错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经有关部门调解达不成一致,确认责任在经营者(商户)并需要赔偿的,市场应从先行赔付专项资金中预先垫付,然后向经营者(商户)追偿的一种市场管理办法。
二、先行赔付专项资金从场内经营者缴纳的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中提取。
三、当消费者认为在本市场购买的商品有质量问题时,可直接到市场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投诉。市场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接到投诉后,立刻派人进行核实,分清责任。对于重大疑难投诉,征得双方同意后可委托国家有关权威质检部门进行鉴定,鉴定前双方将鉴定费用保证金暂交由双方指定的第三方暂时保管,鉴定费用由最后确定的责任方承担,第三方退还无责任方保证金。
四、消费者须提供有效购物凭证,且商品或服务在质保期内,经市场认定或国家权威质检部门鉴定,确认经营者(商户)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经营者(商户)应对消费者进行赔偿;经营者(商户)若故意拖延、拒绝或无力赔付(含退场联系不上)的,由市场先行赔付。
五、当确定质量或服务责任由经营者(商户)承担时,由市场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调解,经营者(商户)和消费者之间应充分友好协商解决,赔偿消费者相关损失:
l、当消费者和经营者(商户)双方都接受调解达成一致时,由经营者(商户)向消费者直接赔付;
2、当消费者接受调解,但经营者(商户)不接受时,由市场通知经营者(商户)限期执行。当经营者(商户)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时,由市场先向消费者进行垫付;
3、当经营者(商户)接受调解,但消费者不接受,消费者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若经营者(商户)对仲裁决定或法院判决拖延、拒绝或无力履行时,由市场先向消费者进行垫付;
4、当确定应承担质量或服务责任的经营者(商户)已经退场联系不上时,由市场直接与消费者协商。当双方意见一致时,由市场向消费者先行垫付;当消费者不接受时,消费者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由市场依据仲裁决定或法院判决先向消费者进行赔付。
六、根据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先行赔付以直接损失为主,兼顾考虑间接损失(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七、根据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先行赔付主要是无条件修复、更换,当确实无法修复或更换时,才进行现金补偿。
八、下列情况不属于先行赔付范围:
l、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的;
2、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处理的;
3、消费者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质保期限的;
4、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5、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的纠纷;
6、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退市制度
 
一、市场开办者在开展检测检验、日常检查、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时,发现场内销售者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的,应按照本制度规定,采取停止销售,退出市场等管理措施。
二、下列食用农产品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1、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3、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6、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7、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8、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9、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10、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11、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12、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三、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合同,制订不合格商品退市条款.
四、市场开办者发现场内销售者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应立即监督销售者停止销售,并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1、清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登记造册;
2、根据与销售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合同》 ,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撇出市场,召回已售出食品;
3、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用农产品应监督经营者自行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4、可能造成安全危害的,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市场开办者应加强对场内销售者的宣传教育,督促销售者在进货时,对查验并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
 
 
车辆管理制度
 
1、经营者及消费者应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根据市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将车辆停放在市场周围指定地点、整齐划一。
2、经营者及消费者的车辆在市场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s 特殊情况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同意,做好登记并听从安排进出。
3、经营者用于进出货物的车辆应当在规定时间,通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出市场,不得拥挤、抢道、占道,以确保市场进出货物有序。
4、入市和退市时,应文明、安全行车。
5、违反以上车辆管理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活禽交易区管理制度
1、市场管理人员每天对上市活禽情况进行检查,未经检疫的活禽产品严禁进入市场销售。
2、活禽产品的宰杀必须在宰杀间进行,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
3、不得在市场内使用煤火炉灶具,不得使用松香烫拔禽毛,不得占有通道堆放商品和晾晒禽毛。
4、每天收市时,经营户必须将经营区域及宰杀区域的污物和粪便清扫干净,并进行彻底冲洗消毒。
5、经营户若发现禽只出现异常的死亡或可疑症状时,须及时向市场管理人员报告或直接向兽医管理部门报告。
6、实行禽类交易休市制度,每月休市2天,每次间隔半个月。休市期间,将对交易场所和率杀区域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清洗和消毒;对从业人员所用衣物用消毒剂浸泡后清洗干净;对禽类及其产品运载工具的外面、内部用水清洗,用消毒剂消毒,所产生的污水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7、制定活禽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发现活禽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立即依法向所在兽医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8、遇紧急突发事件时,严格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处置。
 


活禽交易区管理制度
本市场为加强活禽经营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疲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制订活禽经营休市、消毒制度。
一、“一日一清洁” :各活禽经营摊位,每天应对禽类及禽类产品的运载工具进行消毒,收市后对禽类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对废弃物和物理性原因致死的禽类集中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一月两休市” :每月的 日和日,本市场活禽经营区休市。在休市期间,各摊位应对活禽经营场所、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市场方对大环境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休市、消毒记录。
三、凡本市场的活禽经营户,均应自觉遵守本制度的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凡违反本规定的将受到市场的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计量衡器管理制度
 
1、进入市场经营使用的电子秤,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验定合格方可使用。
2、进入市场经营使用的电子秤,应由市场统一采购、统一管理、统一检定、统一维保、统一轮换。市场应配置公平秤,对经营户电子秤摆放位置和状态标识等行为应予以规定,便于消费者监督。
3、农贸市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电子秤的管理,负责对市场内使用的各种电子秤的备案、使用、维修、更新和定期报检等管理工作。
4、农贸市场对统一配置的电子秤登记造册,依法向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按时申请强制检定。
5、农贸市场应定期安排专业维保人员到现场集中保养、维修,在经营者使用的电子秤出现损坏、失灵等计量不准确时,及时调换经检定合格的电子秤,电子秤管理人员应及时对新的计量器具进行登记。
6、经营者计量器具发生故障向市场反映的,市场应及时联系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正修理。
7、对发现利用电子秤弄虚作假、短尺少寸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配合进行处理。
 
 
明码标价制度
 
1、明码标价制度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经营者标识价格,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在市场销售的商品必须实行明码标价。
3、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做到价签齐全、标价明确、字迹清晰、摆放醒目。价格变动,应及时更换。
4、经营者或收费单位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检测室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1、严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在工作时应统一着装(穿白色检测工作服) ,戴口罩,进行检测时不得中途离开。
2、熟悉实验室环境,爱护实验室内设施,做好本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卫生工作。
3、实验室内禁止会客、吸烟、嬉闹,不得随地吐痰、丢垃圾,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4、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工作人员应对“检测试剂的合理领用与保存”负责,并建立试剂耗材登记台帐备查,保管自己使用的检测仪器、试剂等,不得私拿、私用、私藏实验室内物品,检测仪器、试剂丢失,保管人应写出书面报告,由单位负责人批示,根据实际情况赔偿损失。
5、合理有序放置实验用器材,保持实验台操作台面整洁和器材完好,与实验无关或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物品不得摆放在实验室内。
6、每次实验完毕,必须清理现场,有毒有害物质应及时处置,用过的玻璃器皿、工具等应及时清洗。
7、每天实验结束后,实验器材应放回原处。下班前,应检查各种仪器的电源是否切断(冰箱除外) ,做到门窗紧闭,关好水、电开关。
8、外借实验室物品必须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办理借用登记, 收回时要检查物品是否完好。
9、开展检测工作应做到实事求是,严禁隐瞒修改或伪造实验数据。
10、人为因素造成安全事故、设备损坏、数据错误、资料丢失等情况,视情节轻重追究工作人员责任。
 

检测室工作制度
 
1、检测人员。检测室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检测人员,检测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并建立定期培训制度。
2、检测数量。检测室应每天开展快速检测工作。农产品批发市场实行批批检测,城区农贸市场每天检测样品15批次以上,农村村级农贸市场每天检测样品10批次以上,其中,非农残检测项目应大于30%
3、检测时间。农贸市场和批发市场原则上应在每日交易高峰前完成。
4、样品抽取。抽样应“对场内自产自销的蔬菜、以及销售者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作为重点,做到应检必检,当场进行封样编号,并由被检测对象签字确认。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消费者所购食用农产品的送检。
5、检测标准。样品检测应严格按照快速定性检测方法进行。
6、后续处理。检测人员应将检测结果及时告知被检测对象。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市场举办者依与市场经营户的协议,监督经营者当场自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并拍照留档,书面通知上游供应商,及时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经营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由市场主办方通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抽样,送法定机构作定量检验。
7、结果公示。在检测结束后半小时内,应通过市场公示栏、电子屏幕等方式公示,便于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参考,接受社会监督。
8、资料保管。检测工作中形成的数据资料、各项制度、检测仪器说明书、计算机软件等相关文件要分门别类,指定专人登记,定期存档。对重要的数据、内部材料等未经审批,不得私自外借或复印。
 
 
检验检测制度
 
一、市场建立食品检测室,配备与市场规模、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快速检测设备、试剂,指定专人,负责每天对食用农产品的抽样、检测、公示、录入和后处理工作。
二、对没有检测能力的项目、品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三、对无法提供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进行快速检测或抽样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四、检测一般应尽量在正式营业前完成,并在市场显著位置公示检测结果。
五、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停止销售、下架撤柜等措施。销售者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
六、复检不合格的,市场开办者应监督销售者,按照责任协议的约定,对不合格食品作无害化处理。
七、市场开办者应根据季节、食用农产品种类、风险等级等合理调整检测对象、项目和频次。
八、市场检测室应建立检测台账,记录每日检测情况。检测记录保存不少于6个月。
 
  
信息报告制度
 
一、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二、市场报告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市场开办者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市场开办者应当将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
五、市场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立即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六、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市场重大事项报告记录台账,台帐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入场审查制度
 
一、市场开办者对入场销售者的资质进行审查,凭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入场经营。
二、市场开办者应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相关证照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信息。
四、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市场开办者应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义务。
六、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
七、对无法提供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的,应当进行快速检测或抽样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入场销售。
八、入场销售者档案信息及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
 
 
日常检查制度
 
一、市场开办者每日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查验。
二、市场开办者定期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每个销售者的定期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
三、市场开办者对入场销售者的检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销售者是否建立和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等食品安全制度;销售的食品是否来源合法、质量合格;经营设备是否符合食品存储要求,经营环境是否符合食品卫生条件和环境卫生要求;是否依法履行好食品安全责任、义务。
四、市场开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应暂停或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五、市场开办者应定期对场内保鲜仓库、冷库等设施设备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六、市场开办者应建立日常检查台帐,台帐保存不少于2年。
 
 
食品安全培训制度
 
一、开办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组织对入场销售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二、市场开办者每年对市场管理人员、入场经营者培训不得少于1次。出台新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应及时组织培训。
三、市场开办者每年年初应制定全年培训计划,并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培训方式可以邀请法律法规、食品安全专家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职人员授课。
五、市场开办者每年对市场管理人员及场内经营者的培训覆盖率须做到100%。
六、参加培训的市场管理人员及场内经营者原则上不得缺席培训,确有特殊情况的,过后须补培训。
七、组织的培训须有签到记录以及录像或照片,并形成培训档案,档案保存不少于2年。
八、市场开办者可以组织对市场管理人员及场内销售者就培训内容进行考试,或者通过开展知识竞赛等方式检验培训成果。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
 
一、市场开办者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专门机构,明确机构负责人、联系人和工作人员,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等相关事项。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以下措施:
1、配合医疗机构,组织对遣受人身伤害的人员进行及时、积极的救治。
2、对事故原因进行初步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
故扩大。
3、封存事故现场,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其原料及有关工具、设备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4、立即联系销售者,召回并控制问题食品。
5、对消费者家属及相关人员、做好接待、解释、安抚慰问工作。
三、市场开办者应积极配合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事故处置终结后,应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杜绝事故发生。
五、市场开办者应定期检查市场内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市场开办者应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台账登记制度
 
1、市场开办者要建立市场经营者基本情况、市场检查和处理、重要商品进销货情况、上市商品检测、缺陷商品退市(召回) 、消费者投诉、诚信经营记录、信息公示等基本标准化管理台帐,作为市场管理者掌握管理动态的依据。
2、市场内的台帐要明确谁管理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要实行专人保管,妥善保存,并进行分类编号;市场开办者应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适时建立电子台帐。电子台帐要做好数据备份,防止信息丢失,批发市场经营户应当建立销货台帐。
3、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要及时充实台帐内容,主动配合、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对台帐的监督检查。
4、市场内台帐要适时装订归档,以备查询,保存期不少于2年。
5、经营者应建立进货台账。
 
  
合同管理制度
 
1、市场开办者应当与经营者依法签订合同,依照合同对经营者的行为实施管理。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
2、合同管理制度主要适用于摊位租赁、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卫生秩序等可以通过合同明确双方权力义务和违约责任的事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应督促市场开办者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3、鼓励市场以协议方式与优质产品生产基地、质量合格的规模生产企业建立猪肉、蔬菜等食品产销“场地挂钩”、“场厂挂钩"等准入制度,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商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
4、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应妥善保管合同文本,遇有纠纷时,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调解方式进行调解或诉讼。
 
 
投诉举报处置制度
 
一、市场开办者应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投诉举报,并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投诉举报电话。
二、市场开办者在受理投诉举报后,应立即开展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对于一般性投诉举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2、情况复杂或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建议当事人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提起投诉举报,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市场开办者应积极配合;
3、对投诉举报涉及违法的,须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职能部门报告。
三、受理的投诉举报,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应尽量在当天调解处理结束;情况复杂的,应在20日内调解处理结束。
四、处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受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私自扣押、销毁投诉举报材料,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六、投诉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七、市场开办者应建立投诉举报台帐,保存举报记录、证据材料、调解记录等相关资料,台帐和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八、鼓励有条件的市场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先行赔付制度。
 


病媒生物灭杀制度
 
1、市场配专人负责病媒生物灭杀和禽类经营场所消毒工作,定期开展各项消杀措施,建立并认真记录消杀台帐。
2、经常检查市场内外设置的消杀设施,确保安全可靠、正常使用,合理投放药物,严禁使用毒鼠强等违禁药物。
3、市场周围按规定要求设立灭鼠点,保持常年有灭鼠药物。食品摊位有鼠夹、粘鼠板等设施并投放到位,蜜井、下水道口配有防鼠网,场内外基本无鼠及鼠迹。
4、食品和熟食摊(店)必须配备灭鼠、灭蝇、灭蟑设施,垃圾收集房、公共厕所、禽类等重要部位应定期喷洒灭蝇药水。
5、市场内必须保持干净、整洁,无垃圾堆积、无污水外溢,防止鼠蚊蝇蟑等有害生物滋生。
 
 
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组织领导
市场消防安全由市场管理办公室人员组成工作小组。
二、消防安全职责
1、明确经营业主的消防安全责任。
2、组织开展市场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工作,制定市场用火用电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发生火灾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定期演练,积极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期火灾,及时报警,保护火灾现场。
三、工作措施
1、组织安保人员每天对市场巡查,对经营户、责任区域内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2、杜绝市场内各经营户使用大功率电器具作取暖或生活用,不准私拉乱接电器线路,严格执行用电用火管理规定。
3、市场严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4、除市场值班室外,市场经营、储存场所严禁人员住宿。
5、按照《消防法》规定,市场应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巡检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6、消防安全检查中经营户存在火灾隐患、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当即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及时登记台帐。
7、发生事故时,实行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事故整改措施不完善不放过。
四、消防安全责任
市场安全员查处、教育、纠正违反《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经营户有违反规定的,将视作不良行为进行登记,对屡教不改的,按《消防法》有关规定处理;对失职造成火灾事故的,要追究其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信息公示制度
 
1、市场开办者对市场摊位分布、市场管理制度、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商品质量的检测结果、经营者的信用状况、主要商品价格、监督管理投诉电话等重要事项,依照有关规定通过市场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黑板报等形式向社会公示,以引导社会公众安全消费。
市场管理网络及人员的基本信息,应当上墙向社会公示。
2、对经营者诚实经营,积极配合管理部门的管理,维护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主持正义、争当文明经营户、信誉户的,应当大力宣扬。
3、对于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不服从管理,欺诈消费者,或者欺行霸市,经查属实的,市场主办单位视情可以公示,但不得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对于重要的管理活动、公益活动,商品质量检测情况、重大疫情防控活动,市场开办者应当及时向公众公示;法律规定由有权机关公示的,市场不得公示。
5、猪肉等重要农副产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等,实行挂牌经营,并在公示牌中如实标明猪肉等重要农副产品的产地来源、加工企业、进货时间、价格等信息。
6、市场公示的信息应当进行核实,由市场经理决定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7、公示信息应及时进行更新。一般实行每日更新制度,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信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场内经营者的管理,维护市场的经营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营业执照检查,是指本市场对场内的经营者经营资格审查、核对工作;档案管理是指本市场对场内的经营者档案实施规范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内经营者的管理。
第四条 本市场严把经营主体准入关口,入场经营者必须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门营业。
第五条 本市场每周组织人员,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市场管理人员发现无照经营或不亮照经营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督促无照经营者限期办理执照,逾期未办的予以清退。
第六条 检查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检查营业执照登记项目的内容:
(一)登记字号(名称)是否与实际相符;
(二)登记负责人是否与实际经营人相符
(三)登记经营范围是否与实际经营范围相符;
(四)登记经营年限是否有效(过期) ;
(五)是否办理年度检验。
第八条 对每次检查,市场管理人员要做好登记,如实填写《日常巡查检查登记簿》。对存在问题逾期未改的经营者,应终止与其签订的《场地使用合同》 ,并及时向工商部门报告。
第九条 本市场对市场内经营者按其经营商品类别建立经营者档案资料,以便管理和查阅。
第十条 经营者档案的内容包括下列文字、图片或其复印件:
(一)营业执照等工商登记资料复印件:
(二)市场管理人员日常检查、经营户信用分类和奖惩记录资料;
(三)本市场确认的其他需要存档的资料。
第十一条 市场经营者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工作人员借阅后必须及时归还;
经营者因需要借阅或复印有关资料,须经负责人同意,严禁将档案的内容向无关人员透露。
第十二条 本市场提供档案保管所需的必要条件,对档案要做到安全保管,定
期检查,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失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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